从法律角度看天津清退户口问题

发布时间:2022-07-30 17:35   浏览次数:次   作者:网友投稿

对天津清退户口工作,不同的人有不同角度的看法,这很正常,因为不同人身份不同,所处环境不同,利益诉求也不同。从自己的角度看问题,很难达到共识,这里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来看看这个问题。下面是我个人的一些看法,受个人水平所限,难免有错误的地方,最后以国家政策为准。

对政策打的补丁没有正式文件,从依法行政的角度看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关于海河英才落户政策,能查到的正式的规范性文件有两个:关于印发《天津市海河英才行动计划》的通知 津党发[2018]17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8〕11号)。其中并没有任何的附加要求。

从目前能在网上查到的信息看很多清退户口的理由都不能成立。原因在于各种补丁都不是以正式文件形式下发的。打的补丁有的是听现场工作人员说的,有的是在APP上看的,有的是承诺书中写的,没有正式的文件,从依法行政的角度看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这些补丁,都是对前面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对文件的解释有效的前提是不能超越规范性文件本身的规定。如果觉得规定不合适,可以下发新的规范性文件来修正。正式文件中没有的的要求,一个工作人员说有就算有吗?打一张纸盖章或不盖章,就把文件要求增加了吗?APP上填几行字就改变了正式文件要求吗?天津落户代理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8〕1号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一)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的;(二)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的;(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四)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开发布程序,严重违反制定程序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情形。

关于弄虚作假骗取落户资格的问题:

有人说是根据下面这一条清退户口的:

第六条 市公安部门牵头,组织人力社保、教育部门,每年按照 10%以上比例抽检人才落户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弄虚作假骗取落户资格的人员,注销户口并纳入诚信黑名单;

这里写的是对弄虚作假骗取落户资格的人员,注销户口。那么落户资格是什么呢?

第一条符合以下条件,且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的国内外人才,可以来津落户:

(一)学历型人才。包括:普通高校毕业,全日制本科生一般不超过 40 周岁;具有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一般不超过 45周岁;具有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年龄不受限制。天津落户代理机构

(二)资格型人才。包括:获得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资格的;拥有国内外精算师、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律师等执业资格的。

(三)技能型人才。包括: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高等职业院校毕业并工作满 1 年,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并工作满 3 年,具有高级职业资格、不超过 35 周岁;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不超过 40 周岁;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不超过 50 周岁。

(四)创业型人才。来津创办符合天津产业政策导向的企业创业者,企业稳定运行超过 1 年,创业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 10 万元以上。创业团队核心人才不受年龄限制。

(五)急需型人才。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数字创意、航空航天、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领军企业所急需的人才,由企业确定。各区人才办负责组织所在区领军企业的资格认定并公布领军企业名单。

请问被清退人员的各种资格证书是假的吗?如果是假的,清退没有问题。如果不是假的,那么是不是符合落户文件的要求呢?怎么能算是弄虚作假骗取落户资格呢?天津落户代理机构

有人说是写了承诺书,那么请问承诺书中的内容是落户文件中的要求吗?没有做到承诺书的中的内容,就是违反了落户政策文件中的规定吗?没有违反落户政策的规定为什么要清退户口呢?

还有双社保、劳动合同、外地有工作,公务人员兼职的问题,这些都不是问题,正式的落户政策文件中都没有这些要求。都没有要求这些,怎么能以这些问题为理由说是违反规定呢?。

还有说社保,劳动合同的是假的。首先,社保和劳动合同,只要是自己签字的,给社保部门交钱了,就不能说是假的。其次,就算是假的,一个文件中没有要求的东西是假的,违反了文件的规定吗?何况还不能说是假的。

关于劳动合同和社保的说明,其实上面已经说清楚了,到这里已经跟清退户口没有关系了,但是还是要多说几句:

有人说劳动合同是假的,违法了,或者违规了。如果是签字是假的,或者公章是假的,那肯定是违法了。但是合同是本人签字的,公章也是真的,怎么能说合同是假的?签完合同没有执行,是双方民事纠纷,也不能说合同是假的。当然这里倒是可以说违反了民事法律,那就按民法处理就行了,跟行政法,刑法都没关系。而且民事诉讼案件都是自诉案件,别人也没有权力管。

有人说集体户口是假的,合同是真的,公司有集体户口,落户到公司的集体户口上,怎么能说是假的呢?天津落户代理机构

有些人认为,双社保是假的,只要没有工作,上社保就是假的,假的就违法。在法律上没有什么是假社保的规定,按社保部门的规定,签了劳动合同,就可以到社保部门交钱上社保。怎么能说社保是假的呢?要按法律条文来执行,法无禁止即可行。相关法律中是有禁止骗取社保的规定的,但与上双社保是两回事,并不是说不能上双社保,也不是说上的社保是假的。只要没有骗取社保,上多少份社保也不违法,也都是真的。说到底社保是为了证明在本地有工作,但是正式文件都没有要求在本地有工作,所以双社保并不构成清退户口的理由。

网上很多人认为,文件原义的人才引进就是要求到本地工作,如果不符合,要清退。但是规范性文件的执行,要看文件本身的具体内容,如果觉得规定不合适,可以下发新的规范性文件来修正。依法行政是要有依据的,不能用原义是什么来引申。如果要用理解原义来执行文件,这个尺度怎么把握呢?按这个逻辑引申下去,以后还可以说,来了就不能走,如果离开要把户口迁走,因为原义是在本地工作。或者是不是可以说你能力不足,我们引进的是人才,而你不是人才,要清退你。可以理解本地人出于自身的考虑,目前大多支持清退政策。但是考虑过没有,这个政策是针对外地人的,本地政府的文件更多的是涉及到本地人的,如果都按这个逻辑,用文件的原义引申,来突破文件本身的规定,到时候谁替你们说话呢?天津落户代理机构

关于兼职的问题:

关于公职人员兼职问题,普通工作人员兼职不一定违规,即使违规也是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情节轻重按规定处理,比如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从网上公布的结果看实际领取薪酬的话,有收缴违纪所得的,有给予警告处分的。例如天津市2014年在全市开展集中清理领导干部违规兼职取酬工作,在集中清理工作中,如实登记,自查自纠,主动上缴违规所得的,可免于纪律和责任追究。

但是人才落户政策正式文件中并没有兼职不能落户的要求,兼职没有违反落户政策,不构成清退的理由。就像如果在办理落户的路上违反了交通规则,闯了红灯,按交通法规处理就行了,与落户的规定是两回事,也不能因为违规闯红灯而清退户口。

关于双社保问题的说明:

目前,我国劳动法天津落户代理机构及相关法律中并未对双重劳动关系中的社保问题作出规定,但是国家规定无论是从事多少份工作,但是一个公民只能享受一份社保待遇,就算是缴纳多份社保也只能享受一份社保的待遇,不存在享受多次。依据如下:

人社部发〔2009] 187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附件:1.《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第三条 关于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中的第十条 关于多重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在两地以上同时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清理。